淮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7-08浏览次数:13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职工探亲费、调动搬迁费,全日制学生调查研究、竞赛和实习等差旅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

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要从严控制并履行审批手续;若票价总额低于同等级交通工具票价的,可以直接报销。

第七条  乘坐硬座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

第八条鼓励工作人员勤俭节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从严控制租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出差的,须事先申报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工作任务等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凭票报销,其中:油费按照百公里油耗不超过12升的标准和出差时发票上的油价计算,油票金额不低于报销金额;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凭票据实报销。报销发票抬头须为淮南师范学院,里程数一般按照百度、360等地图搜索截图确定。

因实际情况需要租用校外车辆,须说明租车理由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租车费用不得高于学校招标协议价格,单笔租车费用超过5000元须附租车合同或协议。

因违反交通法规等被处罚的各类罚款不予报销。旅游公司发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除享受市内交通补贴外,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住宿费应在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用。若住在亲友家等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学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他人员出差,除单人或男女单数出差和会议安排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两人合住标准间,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根据需要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凭据报销,房费不得超过住宿费标准的50%。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不分省内省外。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出差期间的就餐费不再给予报销。

参加会议、培训和竞赛等,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员只享受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且费用自理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交通补贴,包干使用,不需凭票报销。每人每天交通补贴标准为:按每人每天80元,不分省内省外。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学校派车和租车的,不支付交通补贴,可享受伙食补助费。

赴寿县、凤台、潘集出差的,减半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相关票据按照本规定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或缴纳会务费等费用的,不再享受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往返途中可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会议及培训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第十九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校学习期间交通费、伙食费等按相关文件要求报销。

第二十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的,挂职锻炼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组织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六章  出国、调动、搬迁、探亲、带学生实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报销单。所附各种报销单据(发票)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报销时,还需携带出国前在银行购买外汇的单据,单据上注明的外汇牌价作为此次报销的折合率。或者从网上下载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作为折合率。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在本人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教职工个人承担,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第七章  全日制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学生到淮南市外实习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或长途公共汽车;住宿费按一般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控制,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不享受交通补贴、伙食补助费。学生市内实习其交通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以领代报,不再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学生离开淮南市外出调研乘坐交通工具可参照其他人员等级标准执行。调研期间的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按一般人员限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经费从科研或教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学生受委托参加学术研讨会,可享受一般人员出差标准待遇,经费从委托者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学生经过选拨代表学校到淮南市以外参加各种竞赛等项目,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一般人员等级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均按二分之一执行。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享受竞赛等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往返途中可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建立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淮南师范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发票没有注明的,须向对方索要住宿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予暂借差旅费,发生的住宿费、飞机票、火车票等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文件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www.gpticket.org),购买公务机票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第三十二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火车票遗失,必须提供网上购票记录或取得相关购票证明;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票价等事项或取得相关购票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险一份。退票费一般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发生的退票费,需写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凭据报销。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交流、业务指导,需报销差旅费的,应填写《校外人员差旅费审批单》,按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财务〔201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