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园卡的管理,确保校园卡系统稳定运行,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常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校内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网络与数据管理等日常事务;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对帐、转帐、商户往来结算等,下设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各项日常窗口业务;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应工作,积极协助校园卡管理中心,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全校师生的正常使用。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代扣代缴等功能的卡片。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同类功能的卡片。
第四条 可以使用校园卡的系统包括银行圈存系统、餐饮消费系统、图书借阅系统、门禁系统、水控管理系统、电控缴费管理系统、医疗管理系统、公共机房管理系统、掌上校园等子系统。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五条 校园卡由持卡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卡如果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六条 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七条 凡拾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立即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师生在校内各部门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 校园卡持有人在使用圈存机、POS终端等各种校园卡设备时要倍加爱护,如故意损坏,按原价的1—3倍赔偿。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办管理及有效期
第十条 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工卡和临时卡。
第十一条 校园卡首次办理依据:学生卡根据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办理;教工卡根据人事处提供报到单办理;临时卡由校内相关部门提供证明,财务处审批后办理。
第十二条 校园卡办理流程:学生卡、教工卡办理需由各相关单位提供制卡所需的人员姓名、学工号、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号(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等基本信息至校园卡管理中心;临时卡办理需由各相关单位提供制卡所需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至校园卡管理中心。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制卡,制卡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各有关单位统一领取。
第十三条 校园卡工本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费,收费标准与成本偏离较大时将予以调整。学校全日制学生和教工首次办卡实行免费、费用由学校承担,补卡按成本收费。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教工卡的有效期为永久,如有离职等情况,将根据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予以注销;
(二)学生卡的有效期按学年设置(本科生四年、研究生三年);
(三)临时卡的有效期预设为一年;
(四)校园卡到期后仍需要使用,须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并办理延期手续后使用。
第四章 校园卡的销户及退费
第十五条 所有校园卡在有效期内都不能退还卡内余额,只有在销户后才能退还卡内余额。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的销户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未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在校园卡有效期过后一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退还到对应关联的农行银行卡内或上缴学校。
第十八条 校园卡注销退费
(一)学生卡注销退费
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在卡有效期过后一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卡内余额退还到对应关联的银行卡内。
(二)教工卡注销退费
教职工离职、身故等,根据人事处等部门提供信息注销校园卡,卡内余额退还到对应关联的银行卡内。
(三)临时卡注销退费
临时卡根据各相关部门提供注销名单予以销户,超过一年以上的“沉睡卡”(一年里没有任何使用记录的校园卡)学校将予以销户,临时卡销户不退还余额,卡内余额上缴学校。
第五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有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均为身份证号后六位(最后一位为X 的,往前倒推一位)。该密码用于圈存机上自助挂失、解挂、查询,网上查询及食堂超市大额消费时进行验证等。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校园卡初次使用前务必修改密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20元(含20元)时必须输入密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时需遵照以下要求:
(一)系统初始化时已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相关联。为了保证持卡人的账户安全,只有在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相同时,才能进行相关联。
(二)学校已实行无银行卡圈存,持卡人将校园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丢失校园卡未及时挂失等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因圈存机系统工作要求,应避免晚上23点至次日6点之间进行圈存。
(四)每次进行圈存操作的限额为50—500元。
第六章 校园卡的挂失、解挂、解冻、补办和圈存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后要及时挂失,挂失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也可在圈存机上、手机APP上或者校园网上自行挂失。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更换相同类别的校园卡。补办新校园卡后,原校园账户内的资金将自动转入新卡中,原卡即告作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卡和教工卡需自行到圈存机或手机APP上进行圈存,一般情况下,学生卡和教工卡禁止现金存款业务。
第七章 校园卡财务结算、商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结算、资金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资金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各部门、个人的财务结算均以校园一卡通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卡务管理、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数据备份、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校园一卡通系统交易数据资料必须保留三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校内商户需要使用或新增加POS机的,由管理部门提出,须经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审批,并在财务报表中增设该商户,由学校统一进行财务管理;未经审批不得办理,自行增设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校园卡”系统故障和瘫痪等紧急情况。应急工作小组由校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后勤保障处、保卫处、财务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制定相关的应急事件预案。各单位需明确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会同银行、软硬件维护商有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应急工作小组报告应急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