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27浏览次数:17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非财政资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非财政资金委托我校、二级学院、项目组或个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包括委托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研活动。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必须以合同(协议)形式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 是指委托单位按合同要求拨付我校的非财政拨款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所有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非财政资金项目应与项目委托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非财政资金科技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简称“非财政资金科技合同”)。非财政资金科技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且合作各方责权利要对等。非财政资金科技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

第六条  非财政资金科技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计划,经费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生效时间,双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所有非财政资金科技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后形成合同书草案,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送二级学院、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学校批准,以淮南师范学院名义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

第八条  合同金额或标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校长授权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签订,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由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签订。 

 

第三章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总额的5%比例提取管理费。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总额=到账经费-代购仪器设备费-外拨经费。

第十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经费使用范围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报销时需附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清单。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备等运行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因项目开展野外工作所发生的燃油费可以在燃料动力费中开支。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成果鉴定、专家评审、项目咨询以及组织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不包括项目组成员例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制图费、绘图费、印刷费、复印打印费、出版费等。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助研学生、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实验室小型维修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维修等所发生的费用。

11、其他相关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批报销严格按照学校内部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公务卡支付或财务转账支付,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项目支出经费须认真填写报销单并附相关发票,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归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科技处登记、审核后报销;超出一定限额的需呈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其它

1、差旅费的报销必须是因项目研究需要产生的费用,调研产生的差旅费须附相关调研报告。办公用品的购置,须附由售货单位出具的清单。会议费需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时,经相关学院、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凭发票、会议通知单、会议签到表,经会计审查合格后实报实销。

2、因研究需要在境外考察、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国际学术会议等相关境外科研活动的,需提供邀请函、中文汇总清单和汇率对换表等说明和证明材料,并经科技处、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审批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按学校图书、资产管理相关文件执行。按合同要求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验收,学校不再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签订时,委托单位的设备费须有明确的设备清单和价格。购置设备由科研处按照设备清单审核。

4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三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编制经费预算,并按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保证相关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的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做它用。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章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参加人员应如实汇报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并报学校备案。项目负责人若因出国、调出、长期休假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在征得合同委托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鉴定事宜。完成并鉴定后,鼓励项目组根据情况和合同约定向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奖励。

第二十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完成以结题报告和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为依据,相关结项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结项手续并进行经费核算。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组遵循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继续使用。

 

第五章 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组应提前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将视为被委托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了合同延期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委托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视为项目组违约,学校取消其非财政资金项目的科研奖励和积分。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侵犯学校权益、损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等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