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4浏览次数:125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购〔2017〕19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预采购范围。对部门预算已经明确、但预算指标尚未下达,以及财政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省级预算单位可提前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申报预采购计划,待预算正式批复、指标下达后,及时等额切换预算指标。

二、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省级预算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对技术复杂确需开展采购需求论证的项目,最迟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中央下达资金需要省级实施政府采购的,原则上比照办理)。

三、实施跨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部署,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省级预算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平台实施政府采购。

四、推广网上商城采购。2017年起,取消批量集中采购,将原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全部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具体网上商城采购事项另行制定。

五、明确采购合同补充事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省级预算单位需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如果采购项目有剩余资金,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采购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六、简化采购资金支付手续。2017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采购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省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除外),由省级预算单位自行审核支付。省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采购资金支付。

七、规范采购剩余资金使用。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任务书项下全部合同签订完成后,及时办理采购剩余资金相关手续。年初省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9月30日前采购任务书完成的剩余资金,预算单位可向省财政厅(归口支出处室)申请继续用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9月30日后采购任务书完成的剩余资金,收回省级预算。

八、严格办理采购资金结转。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确需跨年度执行的,年底结转部门继续使用。结转2年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财政统一收回。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九、压实采购主体责任。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衔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需求编报、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管理,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健全通报督促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对省级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节点采购计划申报情况、采购项目执行进度、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等情况实施通报。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缓慢、年底资金结余结转规模较大的,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有关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相应核减。

十一、加强集采机构管理和考核。推动建立省市政府采购协作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省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做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完善内控等制度建设,受理采购任务或接受采购委托后,划定时间节点,责任落实到人,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及时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大对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