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6-29浏览次数:12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明确管理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主要任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与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务工作,签发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资金运作、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在校长、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财务处负责人、各院部(部门)负责人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落实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务开支依据责权划分,落实财务授权审批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事项一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部门应参与研究。有关对外经济活动类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前,应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签订后需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部门备案。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事项,应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并执行会签制度。

第九条学校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学校研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财务处牵头组织,根据财政拨款、学生规模、事业收费标准、社会服务及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制。支出预算由各院部(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由下至上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采用零基预算、弹性预算、定额标准等编制方法,依据学校发展规划、预算项目库、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可能进行编制。预算中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须同时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各院部(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审批,严格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院部(部门)必须严格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预算项目、内容和扩大支出范围,并确保预算执行达序时进度。

第十六条 决算是学校根据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规范决算管理,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各院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学杂费等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取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各院部(部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人才、科技优势和仪器设备以及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等,提供社会服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收入提留分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院部(部门)组织收入必须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含电子票据)等。应税收入应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等票据。内部各种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院部(部门)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的管理按学校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院部(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存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金融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跟踪问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按照学校各项支出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按审定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当年预算安排的经费原则上当年形成支出,一般不得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教研科研项目除外),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进行申请,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费审批按照学校经费使用和审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图书资料建设、基建维修改造等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各项支出应当遵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归口管理。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安排的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项目批准的支出范围、标准和规定时间执行,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供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各院部(部门)安排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全面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成本核算。各相关单位应当准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学校、二级单位和专业教育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清理,保证账实相符。对于小额零星支出,尽量避免现金支出,充分发挥公务卡在公用支出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暂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收及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需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条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等。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及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

第九章  财务清算及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范性;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制度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等。

第四十六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审计、财政、教育、发改、税务等)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监督和上级部门委派的社会审计机构按规定进行的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教代会的内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监督体系。

第十章  财务决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财务部门要全面、真实、完整地进行财务决算,编制财务报告,经校党委会审定后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向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应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等信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条决算报告是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财务处应定期将上一年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和保管。学校档案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二章    

第五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学校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淮南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务〔2016〕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