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5-11浏览次数:16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淮南师范学院)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借款合同、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规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财务处,分级负责部门是合同具体涉及的各承办与业务归口部门。学校实行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内容涉及需由学校承担支付责任的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和经费计划,否则任何单位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经济合同。

第七条  校长是是学校经济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淮南师范学院及其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八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除涉外合同)签订实行分类分额度进行制度授权委托。

(一)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金额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下,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校长签订(学校其他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二)合作办学等所有的涉外经济合同均应由校长签订。

(三)其他类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可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校长签订。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签订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合同的起草、签订及管理按职责分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的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负责经济合同审签、履约、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同时负责学校所有大额经济合同备案,建立合同管理数据库并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和校办产业投资相关合同的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一般设备采购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三)教务处、科研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服务和设备器材采购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合同的管理。

(五)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服务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后勤保障处负责物业管理、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后勤集团经营活动等合同管理。

(七)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八)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制作会议纪要。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授权额度,取得校长授权可以签署合同的部门,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文本。

(二)未取得校长授权的部门,拟订合同后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审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需经学校领导审批的,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送校长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

(四)经济合同签订前,要会商财务部门落实经费、支付节点等相关财务事项。

(五)报请审批合同必须提交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说明拟订合同的目的、过程。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备案和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一般应加淮南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原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须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按财务档案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合同保管部门应将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财务处理;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单位法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价款、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账户支付。履约过程中账户发生变更,须由履约方法人授权,合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经济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 订立、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未尽职责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泄露经济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机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淮南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财务〔2013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