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7浏览次数:14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部)各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主要是指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申请或接受委托的,有立项批准文件的各级各类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及配套经费、学校资助项目经费等;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是指有立项合同书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委托、协作、合同类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具体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该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费类别与配套

第四条  项目经费类别与配套

1.以下有下达经费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学校按下达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40万,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80万。

1)人文社会科学类

一类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二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三类项目: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2)自然科学类

一类项目: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二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863、973计划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三类项目:安徽省科技项目;教育部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2.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套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含自筹),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给予必要的配套或资助。

3.横向(协作、合同、委托)科研项目按合同(协议)相关条款,以项目委托单位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作为项目类别的确认依据。学校不进行经费配套。

4.校级科研项目根据当年申报文件要求给予项目经费资助。科研启动金项目按学校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进行资助。

第三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邮寄费、数据库和网络使用费等。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助研学生、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装订费、论文论著出版费等。

8.管理费:指学校统一提取的管理费,作为项目申报、科研管理的基金。有具体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按相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其它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5%提取;学校资助或配套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9.其他费用:除以上费用外,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且列入经费预算的其它相关费用。

(二)自然科学类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数据库及网络使用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助研学生、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管理费:指学校统一提取的管理费,作为项目申报、科研管理的基金。项目来源单位有具体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按相关规定提取,其它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的5%提取,学校资助或配套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12.其他费用:除以上费用外,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且列入经费预算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条 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据实编制。不得对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

第七条 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室条件建设、成果出版资助、专题资源库与图书资料购置等。项目配套经费的支出均要编制预算,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执行。经费支出预算若有调整,需按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科研项目若有间接经费,其支出范围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财政资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经费的使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参照财政资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资助和配套额度,编制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支出预算。预算编列资金开支范围,并对其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若项目来源单位有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等具体约定,依照其约定编制预算;其它项目按当年申报文件规定编制预算。经费预算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审批后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若需调整,应按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经费支出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严控“三公”经费的支出。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在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相关配件等固定资产购置,按学校图书、资产管理相关文件执行,购置的资产必须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和使用手续。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需提供相应经济合同(或协议)作为报销凭证,人民币0.5-1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订;1-5万元的支出,由学校委托项目负责人代表校方签订;项目负责人对经济合同(或协议)的条文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差旅费的报销必须是因项目研究需要产生的费用。调研、样品外出测试等产生的差旅费须提供相关调研说明报告或测试清单等证明材料;参加会议产生的差旅费须提供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规避审批及政府采购制度,大宗材料费化整为零报销,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技、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五章 项目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各二级学院、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经费管理绩效将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凭证完备。同时接受国家、省(部)、市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审批制度执行。经办人如实填写报销凭证并附相关票据,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进入报销审批程序。

校级一般、重点项目由项目归属单位审核登记、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其中项目归属单位负责人主持的项目由科技处加签。

其他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登记,项目归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销;超出一定限额的需呈校领导审批。

校级大学生课外科技实践基金项目经费,在项目通过结项后,由科技处以科研补助金的形式集中统一办理,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项目负责人银行卡。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只能使用项目经费的70%,其余30%原则上用于结项、成果鉴定、报奖、成果出版、推广应用等。未能如期结项,原则上停止经费使用,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科研滚动发展。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项目结余总经费(含配套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结项后一年内执行完毕; 项目结余总经费(含配套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到期未使用完的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学校有权进行调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类别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淮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研〔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