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以下简称厅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厅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概算,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监督项目规范实施。
第四条 厅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公开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条 厅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高等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的委托等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绿色友好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做到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厅属高校在编制校园规划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应组织专家对规划初稿文本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开展评估论证。学校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厅属高校一般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厅属高校应根据基建规划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拟定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于年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厅属高校建设项目应报省教育厅初审后,由省教育厅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项目获得省发改委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全部使用学校自筹资金(包括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十六条 厅属高校申请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内容和申请环节分别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厅属高校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四)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
(五)项目建议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第十八条 立项经省发改委批准后,学校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厅属高校报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五)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审意见;
(七)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和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厅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发改委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条 厅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本及工程概算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厅属高校申请核准的建设项目,其核准内容为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厅属高校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四)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
(五)项目申请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审意见;
(九)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十)资金筹措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总论、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方案选择、节能措施与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消防、项目管理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综合评价与结论等。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厅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厅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 厅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五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厅属高校基建财务必须纳入学校一级财务集中管理。学校一级财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的集中管理、基建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以及基建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厅属高校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积极筹措和落实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得擅自举债建设。要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厅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要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加强概预算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项目概预算。
第三十三条 厅属高校要制订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确保基本建设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厅属高校要建立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初审、复审和终审“三审”制度,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基建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以及3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厅属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对竣工决算进行最终审核、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决算,不得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厅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厅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要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省级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建设项目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厅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甲方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八条 厅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项目评价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厅属高校,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计〔2003〕27号)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