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22浏览次数:10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坚决杜绝和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和<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四个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皖教工委[2016]2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皖教工委〔2012〕3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财监〔2013〕1665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和预防“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应列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薄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内容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设立的“小金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个人。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坚持“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依纪依法,严宽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目标,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强化现有制度执行力、修订完善现有制度和办法,有针对性地出台新制度、采取新措施,完善“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从根本上消除滋生“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切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参与”的形式,建立“小金库”防范治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小金库”治理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处),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和防治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陈年红  曹杰旺

副组长:马建国  周学锋  杨正清  王正明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炳油左小云  朱其永  阳国华张传武

  陈永红陈雍茹       陶立明

崇玉山曹灯明游士华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支付,规范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预防和制止本单位“小金库”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预防和制止本单位“小金库”行为负总责。

第十条 各单位的所有资金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和隐匿或者转移资金,坐收坐支,虚列虚报,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未经财务处批准,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批准依法对外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各种收入,均应使用财务处统一购置或印制的各类合法票据,其收入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严禁各单位自购或印制票据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牢牢扎紧财经制度的笼子,着力构建防治“小金库”管理长效机制,从预算防控机制、资产管控机制、账户监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承诺考核机制、惩戒处罚机制等七个方面,构建全方位、规范性的“小金库”防治机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防治“小金库”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层层承诺,逐级报告,每年学校与各单位签订《不设立“小金库”承诺书》,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同时学校将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举报电话:6863597、6863627、6863584

举报信箱:cwchu@hnnu.edu.cn jweib@hnnu.edu.cn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防治“小金库”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检查考核中;“小金库”与“两个责任”考核相挂钩,与业务建设及内部控制建设等相结合;组织部门将此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人事部门将此作为绩效考核、评优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小金库”防治宣传和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落实审计全覆盖工作,加强校内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强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各类资金规范管理,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纠正。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财监[2009]26号)的通知规定,学校将对“小金库”行为的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从重处理。查实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收缴,发放给个人的一律予以追缴。同时,依据中纪委(中纪发〔2009〕20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共中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纪委监察部门分别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