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20浏览次数:875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合理流动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淮南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暂付款是指校内教职工因公务经批准从学校财务借支的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项、周转款项和备用金等。

第二条 借款要求: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的经办人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员工,临时工、学生不得办理借款;借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资金来源;借款必须按用途使用,一事一借,不得挪作他用或私用;所借款项必须按期办理结算手续,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第三条 借款程序:教职工借款须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借款单,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需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借款用途、金额、经费计划、还款时间等内容必须填写,凡转账借款还需提供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借款签批程序严格按照《淮南师范学院财务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财务处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时间、金额、事由和还款时间等情况,建立借款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经办人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借款报销时限(周转借款一般不得超过1年):

(一)版面费借款:在取得正式发票(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下同)30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访学等借款:在学业结束后30天内办理报销;教职工学历进修借款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年

(三)基建、维修工程款一般不得借款。基建、维修工程辅助费用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借款,在取得正式发票后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购置急需设备、耗材、试剂、资料等借款:根据合同规定付款,在取得正式发票后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离休人员因病住院借款:出院后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六)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学生实习结束后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七)因工作调动等离校人员借款:须于离校前办理报账或还款手续。

(八)其他借款:如无特殊原因,须在所办事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借款时限内报销还款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处,数额较大的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延缓报销。否则,视同借款逾期。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项目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暂付款的管理,从严控制借款额度及用途,并督促经办人按期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逾期借款处罚(超过借款时限没有还款视为逾期借款):

(一)借款逾期不还,财务处将扣除借款人实发工资等冲抵借款(一般保留800元基本生活费),直至借款全部还清。

(二)由于审批人把关不严,造成逾期借款又无法扣除借款人工资的,经学校研究后追究有关审批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有关审批人与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不归还的单位和个人,除作以上处理外,将依据国家有关挪用公款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暂付款管理,高度重视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借款占用时间。

暂付款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日常清理由财务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定期公布借款信息,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集中清理是指每年年终结账前(11月底)对暂付款进行全面清理,财务处打印催款单分发至借款单位和经办人,督促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核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财务处应对已办理核销的暂付款进行登记存档,学校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