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1-27浏览次数:19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学校和职工个人分别按个人月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权属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条  学校正式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学校住房公积金归口淮南市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等管理工作,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委托淮南市建设银行代办学校公积金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开户、计算、归集、申报、代扣代缴以及新进职工个人账户的开户申请、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人事处负责在职人员增减变动和工资标准核定工作。

第二章 缴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月缴存基数为工资性收入;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比例各为12%)。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学校按照相等的金额进行补助,每年安排预算,单位补助支出视同职工工资。学校财务处于每月将代扣职工个人的和单位补助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淮南市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学校和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八条  学校人事处应将新增职工及工资标准及时下发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开户、计算和缴存等工作;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学校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因停薪留职、停薪停职、自动离(辞)职、攻读研究生以及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其他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脱离我校的职工,中断工资关系时,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并办理公积金的封存手续;若职工回校恢复工作并发放工资,则当月起缴存公积金(发放半月工资不计算);若工作单位变动,按规定可以办理公积金的转移。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在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之外,一般不予变更基数,如遇职工中途工资变动、中途学习回校工作或补发以前月份工资,一律不补扣补缴住房公积金;停开工资或零开工资,一律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若学校整体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条件应符合《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九)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应当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符合第一、六、七、十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子女)申请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凡符合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携带提取的有效证明材料,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申请办理住房组合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连续足额缴存;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凡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由本人上网登录学校财务处网页或关注“淮南师范学院财务处”微信公众号,点击财务平台中的工资模块,查询打印工资表,填写“收入证明”资料(“收入证明”由受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提供),经财务处经办人审核签字后,加盖财务处公章,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每月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和职工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也可登录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积金查询或持公积金账户本到建行网点打印核对,对有异议的,可申请办理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也可到学校财务处咨询。

第六章    

第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淮南市建设银行住房建筑业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务〔2013〕12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